关于印发《响水县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政策八问八答》的通知

更新日期:2022年3月31日 浏览次数:1122 [字体: ]

关于印发《响水县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政策八问八答》的通知

响财购〔2022〕3号

 

县各相关单位:

为有效保障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权益,妥善运用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政策,响水县财政局梳理了国家、省和市出台的相关政策,以问答形式编写了“响水县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政策八问八答”供大家参考使用。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 响水县财政局

2022年3月27日

 

响水县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政策八问八答

一、 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如何实施采购?

各级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(以下简称“采购人”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、工程和服务,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,开启疫情防控采购“绿色通道”,无需填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,也无需申请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或进口产品审核,不执行政府釆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,确保采购时效。

政策参考: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》 (财办库2020〕23号)

二、 采购人对疫情防控相关项目采购如何履行主体责任?

采购人(采购单位)是疫情防控相关项目的采购主体。在组织采购过程中,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,强化内控管理,坚持集体议事、科学决策,既要确保执行“绿色通道”的紧急采购项目真实,切实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;又要保障资金使用安全、合规、有效,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。

政策参考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》(财办库〔2020〕23号)

三、 疫情防控相关项目档案如何留存?

采购人应加强对疫情防控相关项目资料管理,建立紧急采购台账,做好单位内部请示、会议记录、集体决策过程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,同时保管好采购合同、购销凭证等基础数据,便于相关统计和检查。

政策参考: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》 (财办库〔2020〕23号)

四、 非疫情防控项目如何实施?

因疫情防控需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交易暂停的,采购人可以推迟发布新增项目采购公告;采购意向公开、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、合同备案、申请采购方式变更审批以及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等,均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系统正常办理。采购人可以通过网上商城采购商城品目内小额零星商品。

因疫情防控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项目,应暂停或延期,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、通知有关当事人。各部门、各地区可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发展变化,动态调整政府采购活动开展中的疫情防控管理措施,适时恢复正常政府采购活动。

政策参考:省财政厅《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 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苏财购〔2020〕13号)

五、 对采购项目予以暂停或延期应当如何操作?

因疫情防控,对于已发布采购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暂停或延期的,采购人(代理机构)应通过“江苏省政府采购网”依法发布更正公告,并以适当方式通知所有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。采购人应当落实主体责任,对暂停或延期的采购项目应加强管理,待政府采购活动恢复正常,及时重启

政策参考:省财政厅《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苏财购〔2020〕13号)

六、 确需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如何组织?

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开评标活动的,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,采购人应优先选择网上投标、开评标模式。因重大、特殊、紧急等原因,采购人认为确需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,采购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,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和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研判,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和要求,做好开标和评审现场人员信息查验、体温检测、口罩佩戴、场地通风消毒以及过程记录等各项防疫工作,相关记录随采购项目档案一并留存。

政策参考:省财政厅《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苏财购〔2020〕13号)

七、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对采购活动进行投诉?

疫情防控期间,凡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投诉事项,原则上采用邮寄方式递交,财政部门不再现场接待外来人员当面受理。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,可酌情暂缓作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,并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。

政策参考: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财办库〔2020〕29号)

八、 疫情防控期间落实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政策应注意哪些方面?

疫情防控期间采购人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比例 (采购限额标准以上,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、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,原则上全部预留、非小额采购项目按比例预留)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,应当在采购文件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采购。在公开采购意向和填报采购实施计划时注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。

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,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,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。具体来说,新冠疫情应急响应解除之前,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中,对符合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》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与10%的价格扣除;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工程项目中,对符合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》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与5%的价格扣除;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。

政策参考:省财政厅《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苏财购〔2021〕34号)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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